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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东奇人传 ——(12)他出狱了,却还留了个尾巴

    我当年就是因为那些人不实事求是,为三句没问题的话整了我二十多年。 

    傅贵不知道,他原先发出的十一封信并没有完全白搭。给市委书记(分管政法)李本成的一封信,还是辗转送到了他的手中。李本成当即作了批示,让法院认真复查此案,倘情节确如申诉信中所写,应予平反。刘XX此次提审,可能就是这个批示的结果。

    这时,傅贵一案的具体办案人也换了,现在是三中全会后政治上才得到解放的老司法工作者刘勇。这是他脱离法院工作二十二年后审理的第一个案子。他接过傅贵那两本厚厚的、沉甸甸的卷宗时,心情是非常激动的。“我当时就是因为那些人不实事求是,为三句没问题的话整了我二十多年。这回办别人的案,我得仔细,认真,千万别把好人冤枉了”。刘勇想道。这部案卷,他从头到尾足足看了一个星期,一次审讯笔录和一个证言也不轻轻放过。他发现本人口供、起诉书和证言三者对不上号儿,而且出入很大,必须重新复查,才能搞清。为了工作时间不受司机的限制,他和陪同工作的孙国亮同志放弃汽车, 以自行车代步。黑通离市中心虽然不过二十几里.但由于道路失修,坑坑洼洼,骑车要颠颠簸簸走一个小时。由那里再去西斗沟子,还要骑车走四小时的山路,坡急路陡,土石路面,很吃力。

    他们多日辛苦调查的结果,反映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一十一日的 “案件处理审批表”上,那上写着:“基层党委意见”:“支部认为该同志是个好干部,个性强,有生产经验。”“群众意见和要求”:“要求回队领导生产。”在“承办人意见”一项中,办案人刘勇写道:“按惩治贪污条例第八条衡量,傅贵不是国家工作人员。他是个农民。这些年郊区生产队干部外出为公办事,开支都是实报实销。傅贵担任生产队小队长期间,工作积极肯干、为集体办事多花了旅费,并未采取贪污的手段与方法,又没造成什么后果。可不予处份,无罪释放。”

    但是两个月以后,傅贵被释放时拿到的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,写的却是:“本院认为:傅贵担任农村生产小队长期间虽然为集体事业做了些工作,但由于名利思想的促使,目无法纪,为所欲为,不择手段地损公肥私,挥霍浪资集体财物……问题被发现后态度不好,经教育后有所认识。据此依法判决如下:

    一、判处被告傅贵贪污罪,免予刑事处分。

    二 、收缴进口手表一块……

    贪污的是什么呢?“被告于一九七一年四月至一九七三年八月三次公出,利用职权多报补助费,贪污一百八十六元二角四分……”

    第一句话就错了,公出不是三次,而是两次。第二句,办案人在“审批表”上认为无贪污罪,为什么判决时又成了贪污呢?

    我向市法院刑事庭庭长、现法院副院刘同志请教。这才知道,定为一百八十六元贪污,已经是很“宽大”了。

    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一日,傅贵夹着他的行李卷,走出看守所大门。他丧失了三年半人身自由,得来的是一纸定他为贪污分子的判决书。这张纸的意义在于:人家抓他对了,放他也对。

    那个判决书,傅贵本不愿签字的。他要上诉。可是这几年他听说的多了。头一个,一上诉就得一、二年人家才审理(好像咱们国家机关又不是人浮于事了,都忙得不亦乐乎,连写封回信的功夫都腾不出来!)。算了,还是先出去吧。带个尾巴就暂时带着吧。有几个放出去不带尾巴的?那尹胖子尹国忠,想当初,嗬,惊天动地的大案要案哪,胶鞋厂的(盗窃)“万鞋事件”嘛。关了他妈五年,尹胖子又不是盗窃分子了,怎么办?嗨,不难,说他搞了两个破鞋!还是有罪,抓的应当,放得有理嘛。不过不是胶鞋了,是破鞋!你上哪儿说理去!──忍了吧。“民不与官争”嘛。他让人替他写上“保留意见”四个字,下面写上了中国文字中他会写的那仅有的两个字。

    他还应该知足,应该感到庆幸呢,因为照“习惯法”,人家看你在判决前坐牢多久,依照那个时间给你量个刑,那就完全可以判他三年半徒刑了。   

    老伴儿刘秀霞特意租来一辆小轿车,接丈夫出狱。你不是不给平反吗?我们自己来平平反。咱们这三年半笆篱子就白蹲了?也得扬个眉,吐个气,让人们瞧瞧,我们傅贵是个好人,还是一个无愧于乘小轿车的好人呢!

 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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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Last update 01/15/11